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详解
2023-09-11 15:45:00   来源:经济管理系   点击: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中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 
  (一)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一、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1.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高职生。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人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学生每年贷款额度原则上为当年学费加住宿费,学生家庭确实特别困难者,可通过所在系部提交申请贷款提额相关材料。
  3.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www.csls.cdb.com.cn)完成注册、申请,导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附《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困难证明材料,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二)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贷款学生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要求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A.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学生证)、户口本三页(首页、户主页、本人页);
    B.其他需出示的相关材料
  (三)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审核后的《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助学贷款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二、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系部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承诺书》,由各系部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拨付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打入贷款银行为贷款学生自动生成的支付宝账号。

三、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相应财政渠道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起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学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预算。在每年10月30日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应由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汇集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对于毕业后经专升本入学考试进入本科阶段继续学习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进入本科阶段继续学习的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办理展期手续。不办理展期手续者,按一般毕业生贷款计息或还贷。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的学生转学时,应当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应当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五、贷款的贷后管理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做好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各系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六、贷款的回收

  学生原则上在毕业离校前提前还贷,确实不能还贷者,可在贷款到期前任何时间还贷。
  学生毕业离校前不能提前还贷者,应向所在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签订离校后还款承诺,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等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是否按时还款,请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借款毕业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账户,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七、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系应加强毕业生离校后的助学贷款管理,保证借款毕业生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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